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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的规定

  3.申请手续:申请者须于申请期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周六早上九时至下午一时,办公时间内亲到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办理如下事项:
  (1)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缴交:
  (Ⅰ)报名费HK$200.00。
  (Ⅱ)四张2″×2.5″正面、半身近照(请在照片后写上姓名)
  (Ⅲ)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分别写的“推荐书”。
  [请参阅三(6)项]
  (Ⅳ)下列文件:
   A.香港身份证。
   B.学士、硕士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文凭(应届毕业生可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C.专业资格、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及研究成果等资料。
   D.在大学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Ⅳ)A至(Ⅳ)D项须缴交副本各三份,并请带正本以备查阅]
  (Ⅴ)体格检查报告(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乙)考试
  1.考试时间:每年四月初
  2.考试地点:香港
  3.考试科目: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须应考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科专业相关科目,均为笔试。是否需要复试由设奖学金学校定。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需笔试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由设奖学金学校定。笔试通过后,另外必须进行面试(各科目之考试范围请参阅“招生专业目录”)。
  上述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通知。
  六、奖学金评核结果及颁发条件
  设奖学金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的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决定获奖学金者的名单,并于6月10日前通知申请者。获奖学金者于当年9月入学。获硕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学士学位,获博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毕业硕士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硕士学位,均丧失获奖学金的资格。
  获奖学金者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向设奖学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奖学金论。
  获奖学金者,入学后应遵守校规,努力学习。凡因学习、身体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均停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按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攻读硕士学位的获奖学金者,如学习成绩优秀,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向就读学校或其他设奖学金的学校提出继续享受奖学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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