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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招收少数民族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招收少数
 民族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意见
 (教民厅[1992]13号 1992年10月16日)


  为适应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拟从1992年秋季起,试招部分有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一、招生条件
  获县(含县)级以上党组织、政府、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团员、优秀教师称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2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婚否不限。
  二、招生办法
  1.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集中补习、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
  2.凡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青年,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推荐意见,本人持相应证明及荣誉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报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报名的少数民族青年进行考核,从中选拔若干名,先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重点中学补习高中文化课半年或一年。
  4.经补习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一般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按其志愿向有关重点高等院校推荐;成绩在一般本、专科线下50分者,向一般本、专科学校推荐,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5.招收少数民族优秀青年的计划,列入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不另行下达。
  6.高等学校录取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名单及有关情况,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组织)部门和毕业生分配部门备案。
  三、在校管理及毕业分配
  1.凡被选入中学补习者,补习期间由所在中学负责教学和管理。参加高考后未被录取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学员录取后的赴校车、船费,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有关的待遇,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等,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教学〔1991〕2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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