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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
 ([87]教厅文字067号 1987年7月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办理以及公文立卷、销毁等已作了明确规定,教育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各单位向国家教委报送公文、资料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公文要求
  (一)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公文,是教委了解情况,发现先进经验,制订有关政策,指导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种公文必须准确、及时,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各类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要按照党、政系统分别报送。
  (三)报送的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缮印清楚。
  (四)请示问题,要按照组织系统,不要越级上报。向国家教委的请示,要一文一事,一事一报。“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要求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要事先尽可能地协商一致,而后再请示行文。若意见实在统一不了,要将各种意见书写清楚。
  二、文件报送办法
  (一)主送国家教委的文件,抬头要写“国家教育委员会”,不要写教委领导同志个人的名字,由国家教委办公厅统一负责分送委领导或有关司局。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同时抄送另一领导机关。
  (二)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其他特殊情况外,请示文件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三)属于国家教委各司局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向有关司局行文,不要报送国家教委。
  (四)请示的公文送国家教委一式二份。向有关司局行文请示具体业务事项的,送一份即可。
  (五)综合报告、专题报告,送国家教委一式五份。
  (六)简报,按期报送国家教委办公厅一式十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向下发的涉及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文件,应抄报国家教委。属于转发国家教委发文的,一般不要再送国家教委,如有重要执行措施和补充规定,要抄报国家教委一式五份。情况通报、先进经验等,如果认为需要送国家教委的,可寄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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