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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巩固和发展高校劳动服务公司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巩固和发展高校劳动服务公司的若干意见
 (教备[1992]75号 1992年10月20日)


  为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各高校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与此同时,高校后勤管理改革也正向纵深发展。高校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面临着比80年代更好的形势,既增强了动力,又带来了压力。为了抓住这良好的机遇,在改革中巩固和发展高校劳动服务公司,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1990年国务院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用行政法规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任务、经济地位和管理体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标志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已进入一个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高校劳动服务公司承担安置就业工作,组织管理校办集体经济,属于《管理规定》界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高校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管理规定》的严肃性。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主办或扶持单位对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各高校主管领导要依法尽职尽责,对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加强领导,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使劳动服务公司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对公司,学校要按《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充分的自主权,让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按集体经济的特征运行,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要加强对劳动服务公司所办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劳动服务公司,使其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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