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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提高业务培训质量,规范业务培训行为,促进人事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事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含部属各种学会、协会)举办的面向人事系统的人事人才业务培训班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
  第三条 人事部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 人事部实行业务培训班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分工落实的管理体制。
  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业务培训班工作。各单位根据职能实施业务培训。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举办面向人事系统的业务培训班,要根据工作需要、少而精、注重质量的原则,每年不得超过两个班。
  第六条 人事部各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举办培训班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司。办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时间、地点、主要课程、负责人等内容。
  第七条 人事教育司根据服务重点工作、避免重复办班的原则,汇总各单位申报的办班计划,提出意见,拟定人事部业务培训年度计划,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每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将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的办班计划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以及副省级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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