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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立项。办会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及会议纪要提出待办事项报处室分管领导。处室分管领导确定督办内容,指定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对立项内容进行登记,印发督办通知单,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承办单位综合处。
  (二)督办。督办人员要与各承办单位综合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于2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由督办人员及时报告处室分管领导。
  督办人员要采取口头催办、电话催办、上门督办等形式定期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应予记录。
  (三)结项。有关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办单位通报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办结事项在向行领导报告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督办单位。督办人员写出督办结果报告。
  (四)情况反馈。每月5日前,办公厅编报《督办月报》,向行领导报告上月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重大事项以《督查专报》随时报告。对督办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领导交办事项,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对国务院领导、行领导以各种形式交办的事项,办公厅应根据其内容及要求,按照各有关厅局或处室的职能分工,指定经办单位限时完成。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是处理领导交办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交办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办落实。
  (二)办公厅分管领导负责将行领导交办事项批转有关处室督办,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主办处室处长要亲自负责,并承担督办责任,办公厅主要领导要负责检查,搞好综合协调。对办结事项严格把关,并向行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三)督办处室负责人按照厅领导批示确定督办人员,落实承办工作,定期检查和报告办理结果。
  (四)督办人员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五)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室)负责与督办单位对口衔接,以及对本单位承办事项协调管理。应指定一名处室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对紧急、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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