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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家
 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开行办[1999]84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行督办工作,确保行内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和《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长专题办公会、全行性重要工作会议以及行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议定、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职责分工
  (一)党委办公室、办公厅是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党委秘书处、行长办公室等为会议督办的具体承办部门。
  (二)会议督办事项由会务人员根据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整理提出。
  (三)党委办公室、办公厅分管领导负责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进度,重大事项要亲自协调。
  (四)督办处室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内容和督办人员,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及时报告落实情况。重要事项督办处室处长要亲自督办。
  (五)督办人员负责印发督办通知单,跟踪办理过程,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六)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对本单位承办的事项进行协调管理。应指定一名处室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对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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