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如修改内容系减额或缩短保函效期,则必须要求受益人予以确认。
第九章 索偿与赔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将保函规定的有效索赔单据和/或书面文件送达我行,且单据和/或文件表面符合保函的索赔条款,即可认为索赔有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赔付时,必须注意应部分赔付还是全额赔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外赔付前,应要求受益人或由受益人通过其往来银行确认:在收到款项后,我行作为担保银行的责任相应递减或保函自动失效,并要求受益人将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接到索赔后应尽快通知申请人;并在对外赔付的同时尽快办理申请人偿付我行垫款的有关手续。
第十章 保函的撤销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函可因到期而撤销,由受益人退回保函,并办理注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函也可由申请人提出、受益人确认而撤销。在到期前注销可如下办理:
(一)要求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回;
(二)由受益人签署文件,明确放弃保函项下的一切权利。
第十一章 保函的后期管理
第一节 项目监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应与申请人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保函项下企业有关商务合同/承包工程合同等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了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业已存在/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领导层人事变动等重大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上报,尽快解决。
第二节 财务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要求申请人及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第一百二十条 及时协助、督促企业履行有关合同。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笔保函业务的相关资料,均应整理后立案保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函档案不得提供给与该业务无关人员阅读、记录、复印,严格遵守代客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业务秘密。
第四节 保函余额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分行在开立保函后应及时列账,将我行保函项下的或有负债正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财务报表中。
第一百二十四条 我行根据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财务报表对保函业务实行余额指标管理。
第十二章 为国外银行同业转开保函
第一节 对反担保行的审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我行只为资信可靠、能够按国际惯例处理业务、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转开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国外银行转开保函,视为我行对国外银行的信用授予,执行我行对国外银行授信的有关制度。
第二节 对反担保函的审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保书中责任条款必须保证反担保行对我行有明确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