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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涉外见索即付保函业务基本规定(暂行)

第四节 质量保函

 第七十四条 质量保函的金额一般应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第七十五条 质量保函的审查重点在于索赔条款,索赔条件不应是无条件的,应以一个公正的、为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第三者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作为买方索赔和我行理赔的依据:
  (一)要求保函的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随附第三国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作为索赔凭证;
  (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所签发的仲裁书作为索赔依据。

第五节 付款保函

 第七十六条 接到付款保函开立申请,必须首先区分我行承担的责任为第一性付款责任抑或第二性付款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应将正本装运提单定为受益人向我行索取货款所应提交的单据之一。
 第七十八条 开立付款保函应注意保函的效期与合同规定的装运截止日期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六节 延期付款保函

 第七十九条 延期付款保函属于广义的付款保函,应遵守有关付款保函的业务原则。
 第八十条 办理延期付款保函业务,应注意对于需要汇票的延付保函与不需要汇票的延付保函的不同处理方式。
 第八十一条 保函中应有具体的付款到期日或者可依凭来确定具体到期日的其他书面文件的规定:
  (一)在合同已规定有具体的付款到期日的情况下,将合同中所拟就的付款进度表作为保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保函附件的形式载人延付保函中;
  (二)对于难以确定货物发运的确切日期的合同,可规定一个延付的期限:
  1.在最后一次发运的提单日后若干时间到期付款;
  2.以合同货物总值发运至95%时的提单日为准,若干日后到期付款;
  3.在汇票的出票日后若干时间到期付款。

第七节 提货担保(提单遗失保函)

 第八十二条 我行原则上只为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提供提货担保。提货担保的保证金收取金额应大于货值,一般应规定为货值的150%至200%。
 第八十三条 该保函效期一般为无限制,直至买方向受益人提示正本提单,因而保证措施应匹配。
 第八十四条 应特别注意,在本担保条件下提货之后,信用证项下单据到后,即使单证不符,也难以对外拒付;因此必须完善手续,明确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       第七章 承包工程项下保函的条款及条件掌握

 第八十五条 承包工程项目的金额及期限通常大于和长于贸易合同,承包工程项下的各类保函风险一般都要大于贸易项下的同类担保,对此类保函的条款与条件应从严掌握。

第一节 投标保函

 第八十六条 贸易合同项下投标保函的处理原则适用于本保函。

第二节 履约保函

 第八十七条 本保函的审查重点在于保函效期的确定。一般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建造工期(不包括维修期)加所预计的收取预付款及工程动员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本保函效期的确定应参考基础合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是否有维修保函的开立以及是否有尾款的规定、是否包括保修期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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