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函中应尽量加列第二性付款责任条款,即只有在申请人拒绝付款的前提下,银行才负担保函项下的支付责任。
(二)保函中应尽量避免直接加列连带性付款责任承诺条款。
第三节 其他条款
第六十一条 基础合同的修改、变更与无效
(一)如保函中不做特殊规定,应认为我行基于保函作为担保人的义务不受基础合同的修改、变更与无效的影响;保函申请书中应明确无论基础合同是否有效,一旦发生赔付,申请人均必须偿付我行。
(二)如果基础合同的修改、变更与无效导致保函失效,保函中应明确规定失效条款以及相应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二条 代位求偿权
(一)根据基础合同及基础交易的不同,应在保函中加入代位求偿权条款,即一旦我行对外赔付,我行即取得受益人及其他被赔付人对申请人的债权及对担保物的请求权。
(二)保函中出现代位求偿权条款,则保函申请书及基础合同、其他有关文件中也应有相应条款。
第六章 贸易合同项下保函条款及条件的掌握
第一节 投标保函
第六十三条 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应为卖方报价金额的1%到5%。如无特殊情况,不应开立担保额为5%以上的投标保函。
第六十四条 对于投标保函应重点审查效期。保函的效期应按招标邀请文件中所规定的尺度掌握,或按卖方报价效期的长短来推算。不应使保函具有无效期的性质。
第二节 履约保函
第六十五条 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应为合同总金额的5%至10%,如无特殊情况,不应开立担保额为10%以上的履约保函。
第六十六条 履约保函应重点审查保函效期。
(一)履约保函中应有类似“此保函从收到买方所开立、为卖方所能接受的信用证之日起生效”的生效条款。
(二)本保函项下“履约”的标志为提交了合乎约定的提单等物权凭证或其他有效单据,因而保函的效期应以发货交单为基准确定。
(三)保函效期不可规定为货到日后若干时间终止,可规定为:
1.在卖方发货后保函即失效;
2.在卖方发货后合理时间后保函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保函项下,我行作为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按保函条款支付赔款,而不负责安排履约。
第三节 定金保函(退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第六十八条 定金保函的赔付金额应规定为:
(一)与买方或业主预付金额等值的款项;
(二)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的预付金;
(三)上述款项加上支付预付金至退款期间的合理利息。
第六十九条 办理本保函业务,应仔细界定保函中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别,从而正确决定索赔条件。
第七十条 本保函项下索赔条件可规定,受益人未履行某种义务(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受益人开出的申请人可以接受的信用证)可导致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保函中必须列明生效条款,保证申请人收妥定金后保函方能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保函的开具应重点审查金额递减条款,特别是基础合同为分期装运合同时。
第七十三条 本保函的开具应考虑保函本身的开具时间。对于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合同:
(一)定金在信用证外以汇款方式收取,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规定定金须在信用证下提取,则我行应在保函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再行出具相应保函,从而取得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