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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涉外见索即付保函业务基本规定(暂行)

  (五)保函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付款条件。
  (六)保函条款中应根据基础合同加列不可抗力条款。
  (七)保函中应规定,在受益人的书面索赔中,必须叙述申请人的违约事实或受益人完成合同的事实,应争取由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签字出具此类文件。
  (八)保函中应规定受益人为索赔书面通知的唯一有权签字人。
  (九)保函中应规定受益人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与我行赔付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第二节 保函的附加条款

 第五十一条 保函的生效条款
  (一)保函中应尽可能加列生效条款,以明确我行作为担保人的责任起讫时间,应规定某种单据或书面文件提交时,或在担保银行作出明确表示后,保函方可生效。
  (二)保函中未列明生效时间或生效事件,即意味保函自开出之日生效。
  (三)保函生效时间应适当,不应早于基础合同生效时间,并确保受益人履行相应义务后才可获得求偿权。
 第五十二条 保函金额递减条款
  根据基础交易的性质及交易方式,保函中应尽可能规定金额递减条款,即在规定的某一日期或某些日期,或交给我行某些符合保函规定意图的文件时,担保金额按一定数额,或按可确定的数额减少。
 第五十三条 税收条款
  (一)我行保函条款应不涉及基础合同所表示的商业行为及担保本身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的税收问题。
  (二)我行不承担任何境外的税费。
  (三)境内税收、费用按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外方缴纳的,不能在条款中规定由我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一)我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规定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条款。
  (二)保函格式要求、且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保函可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或第三国法律,或由受益人所在国或第三国诉讼管辖,但在申请书中应列明,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由于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保函到期后受益人仍可保留保函项下索赔权,应避免接受以这些国家法律为准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保函的担保责任不变条款
  (一)保函中可以规定我行作为担保人的职责可不受基础合同本身之效力的影响,但申请人必须书面明确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二)我行在处理类似的担保责任不变条款时,应高度警惕其高风险性。
 第五十六条 保函的转让与权益让渡
  (一)我行不开立可转让保函,保函中也不应出现类似可转让的条款。
  (二)保函的不可转让、不可议付应尽可能以条款形式明确,信用类保函必须列明保函不可转让。
  (三)保函的不可转让不影响保函权益的让渡。保函权益的可让渡可以条款形式明确。我行办理保函权益的让渡应根据国际惯例。
 第五十七条 保函的保兑
  (一)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保兑条款,除非受益人所在地法律要求必须由当地银行保兑。
  (二)任何银行加具暗保并不影响我行在保函项下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保函的利息条款
  (一)我行保函中一般不应接受额外的利息条款,即受益人一旦提出索赔,我行将额外支付从某日开始直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二)对于延期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付款类保函中合理的利息支付条款,在明确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及反担保措施后,方可接受。
 第五十九条 鉴定条款
  (一)为防止保函被他人非法主张而造成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遭受损害,并避免我行因无法核实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是否确系该受益人出具而陷入被动境地,保函中应争取加列鉴定条款。
  (二)条款内容可为“为了鉴定的目的,你方的索赔要求须经某银行证实其签字后转交我行,或由该行以加押电传证实后方可受理”的字样。
 第六十条 责任承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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