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函的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本规定项下保函业务核算执行我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章 开立保函的条件
第十七条 只有在与我行贷款相关的客户书面请求采用见索即付形式、同时书面承诺接受保函格式中受益人加诸我行的一切义务,保函才可采用见索即付形式,并适用本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见索即付形式只适用于我行开具的国际贸易项下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国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质量保函等非融资类保函。
第十九条 保函的基础交易关系应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保函开立前必须完成按照规定应履行的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我行对外开具保函原则上应为有条件保函。
第二十二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金额较大的保函应开立为若干个金额较小的保函。
第四章 保函的申请及审查
第一节 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我行仅受理与我行贷款相关的客户开立保函的申请。
分行国际结算部门收到保函申请书后,须请分行信贷部门确认是否为我行贷款项下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具有对外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无对外经营权的实际申请人可由具有对外经营权的代理人向我行提出开立保函申请,我行应要求:
(一)实际申请人与作为代理人的名义申请人应共同签署保函申请书。该申请书直接约束各方签字人;
(二)代理人必须在实际申请人所提交的保函申请书上签章确认,并表示同意实际申请人借用其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三)实际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一旦保函项下发生索赔,该风险完全由其自身承担,由此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其自身负责支付。如实际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我行可直接对其主张权利。
第二十六条 委托我行办理保函的客户应向我行提供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企业公章必须与进出口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第二节 申请书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保函申请书是明确我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我行凭以处理与申请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保函申请人应按我行标准格式出具保函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保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电话、电传及联系人等。
(二)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三)有关的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四)合同总金额。
(五)保函金额。
(六)保函种类。
(七)保函效期。
(八)保函开立方式(直开或转开)。
(九)保函签发手段(电开或信开)。
(十)申请人希望选用的转递保函、转开保函或加保的国外银行名称及地址。
(十一)申请人对我行所作的承诺、我行与申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我行的免责条款;应明确我行可按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保函业务,同时明确我行对保函的赔付与否有决定权;申请人应承诺发生对外赔付时,授权我行直接扣划其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账户。申请人承诺对我行依上述条件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我行可直接对其主张权利。
(十二)如果基础交易存在代理行为,实际申请人与作为代理人的名义申请人应根据本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