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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在中等专业学校举办专科程度小学教师班和高等职业技术班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在中等专业学校举办专科程度
 小学教师班和高等职业技术班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计[1995]132号 1995年7月14日)


  1991年和1994年,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小学教师素质,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委分别出台了在部分中等专业学校试办专科程度小学教师班和高等职业教育班的政策,先后批准了23个省、部所属的65所中等师范学校和10个省、部所属的10所重点中等专业学校进行专科程度小学教师和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这两项试点工作得到了有关省、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进行试验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从目前有关省(市)部门试验的情况来看,管理工作上也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有的省、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决定扩大所属学校试点的范围,允许部分未经国家批准的学校进行试点,或者自行扩大试点学校的试点规模,甚至向这部分自行扩大试点的学生许诺发放地方(部门)承认的“毕业文凭”,享受大专毕业生待遇。这些做法严重干扰了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仅对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办学层次的稳定产生很大影响,也给今后保证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留下了许多隐患。为了保证专科程度小学教师和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保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重申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专科程度小学教师和高等职业教育班目前仍属试验阶段,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教师〔1991〕4号)和《关于在成都航空工业学校等10所中等专业学校试办五年制高职班的通知》(教职〔1994〕11号)的精神和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自行批准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
  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点工作今年将进行试验总结,有关省、部应按照我委《关于认真做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总结的通知》(教师司〔1995〕33号)做好试验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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