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高校学生司根据专家测评组对运动员体育专项测验成绩及评定意见,审定当年拟招收的优秀运动员考生名单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3.经审定的优秀运动员考生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4.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5.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招生院校择优录取,录取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批。
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务于当年9月20日前将《运动员新生录取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否则,所招收学生不能取得学籍,并取消学校招收优秀运动员的资格。
四、教学与管理
(一)按上述办法录取的学生为预科生,由招生院校负责补习文化课一年,经学校考试合格者,转入本(专)科学习,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院校应尽量创造条件,妥善安排优秀运动员专业学习、体育训练,力争做到半读半训。要确保运动员达到学校培养目标,选择适合运动员学习的专业;制定符合运动员实际情况的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适当调整所修课程,适当延长运动员在校学习年限,使他们成为既有较高运动技术水平又能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的专业知识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其他
(一)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运动员学生在校期间以其所在学校身份报名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其在比赛中所获得名次、得分采取二次记分办法,即分别记入其所在学校及该运动员学生入大学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外,运动员学生均代表其所在学校或所在地参加比赛。
(二)本通知自1995年招生起执行。
(三)未经国家教委批准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院校,仍按原有关规定招生。
(四)1987年我委印发的《
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仍继续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违背文件规定而招收的运动员,将不能取得学籍。
适合(87)教学字008号文件规定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务于当年9月20日前将《运动员新生录取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否则,不允许参加全国比赛并取消试点院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