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普通
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
(教学厅[1995]7号 1995年5月2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实现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制定的《关于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努力提高我国大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以逐步实现由国家教委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现将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田径等重点项目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办法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名额及范围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的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部分普通高等院校(院校名单见附件);
(二)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该校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
(三)招生范围:中央部委所属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地方所属院校面向本地招生。
二、招收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取得一级运动员证书者;
2.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并取得运动健将证书者;
3.参加由国家体委或国家教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或单项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运动员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者;
4.参加世界、洲际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含世界、洲际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运动员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者。
(二)球类项目运动员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其他项目运动员年龄不超过20周岁者。
符合以上条件(一)和(二)者,可以报名。
三、招生办法
1.由招生院校联络、考核确定拟招收的运动员,并于每年5月1日前将拟招收运动员名单和《拟招收运动员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及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2.国家教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高校学生司委托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相应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专家测评组对拟招收的运动员进行体育专项测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