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稽核处罚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规事项外,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有违规行为,但经检查纠正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收违规所得,进行通报批评;
有违规行为,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4%扣减年度费用计划指标,对责任人处以600~3000元罚款;
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进行上述经济处罚外,可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截留、转移利息收入和从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中直接开支费用的;
(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
(三)虚列各项支出,设立账外小钱柜的;
(四)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五)公款私存,私分或变相私分公共财物的;
(六)搞账外经营的;
(七)挪用客户资金或将收购资金转存他行为他行拉存款的;
(八)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担保的;
(九)截留利润,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的;
(十)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以及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规事项外,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有违规行为,但经检查纠正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收违规所得;
有违规行为,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3%扣减年度费用计划指标,对责任人处以400~2000元罚款;
有违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进行上述经济处罚外,可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处理公共财产的;
(二)挪用资金进行其他项目投资的;
(三)挤占费用,进行账外固定资产购置的;
(四)未经批准购建、租赁办公楼、宿舍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的;
(五)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标准、超面积、超投资计划的;
(六)超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七)授意或指使农发行开户企业将存款转存他行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纠正违规事项外,没收违规所得,对单位按照违规金额的1%~2%扣减年度费用计划指标,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