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8日 农发行字[1999]8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监督,保证国家财政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防范风险,保障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辖的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的处罚。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的单位,依据事实情节,给予下列稽核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纠正违规事项;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通报批评;
(四)罚款或扣减费用计划指标。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依据事实情节,给予下列稽核处理和处罚
(一)没收违规所得;
(二)赔偿损失;
(三)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