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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五、会计档案应进行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六、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调阅手续,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经行长(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处理案件时,对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军队武警师以上保卫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冻结、扣划存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部门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及有关法律文书应专夹保管,并将执行日期和有关情况在“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七、在备战、防洪等紧要时期,要选择适当的地区或指定行集中保管会计档案。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
  一、档案销毁前,应编制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本行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经上一级行正式发文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会计档案,应由行长(主任)负责,并指定监察、保卫、会计部门共同监销,销毁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三、保管期满但债权债务未结清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销毁的会计档案中装订有未达到保管年限与永久会计档案的,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和保管期满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七十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岗或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移交和接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条 工作调动的交接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现金、有价证券、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一、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抄列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
  (二)编制移交清单,列明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资料及应移交的其他物件等;
  (三)写出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列明账务差错、悬案和未了事项、人员分工、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移交新任会计主管人员。
  二、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
  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账户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核对;
  (二)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三)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一条 短期代理的交接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要登记交接登记簿备查。交接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盖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第八十二条 单位撤并的交接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一、移交要求
  (一)撤销行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遗留、清点财产器具、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要写出说明。
  (二)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同时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随联行报单寄接收行。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三)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接收方和上级行各一份。
  二、接收要求
  (一)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撤销行账务并入本身账务内。
  (二)对撤销行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
  机构不撤销仅转移隶属关系的行,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管辖行办理。原管辖行应将移出行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新旧管辖行凭此调整全辖会计报表上年末余额,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行领导人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应认真负责,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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