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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第七十三条 其他管理规定
  一、由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印制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由总行确定。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
  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要具体负责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从出入库、保管、领用、签发、核算、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不定期地(每旬至少一次)盘查库存数量,并在登记簿上做出记录,签章备查,主管行长(主任)也要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账实、账簿相符。
  三、非业务需要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确因本行内部教学和练习需要,需经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按销毁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必须定期装订,科目日结单、传票、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要完整、齐全。装订的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科目排列先后顺序为准,每个表内科目下再按现金借方传票、现金贷方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顺序排列;同一表外科目排列顺序为收入传票在前,付出传票在后。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传票的前面。装订时要加传票封面、传票封底,绳结处用封签加封,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二)视业务大小,传票可逐日装订或合并装订,合并装订的,天数最多不超过一旬,并要按日期顺序排列。
  (三)已装订的传票,应编列传票顺序号,顺序号依次编列,包括科目日结单、传票、附件等,并在传票册封面上编写号码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确需拆封时,应经会计主管批准。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与保管:
  (一)总账按月或季装订,以会计科目排列为序。
  (二)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季或年装订,排列顺序与总账顺序相同,同一科目的按账户代号顺序排列。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三)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三、会计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季或年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报表封面,应填明报表名称、年度、号数,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二)总行年度决算报表属机密级,省级分行年度决算报表属秘密级,各级行应按秘级要求保管。
  四、其他会计档案按月、季或年装订。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定期又分为十五年、五年两种。
  一、永久保管种类:
  (一)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二)挂失登记簿;
  (三)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四)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五)机构裁撤合并交接清册;
  (六)代理行办理移交的各种移交表;
  (七)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种类:
  (一)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联行专用章的颁发、领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传票及附件;
  4.各级行编制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季报表,下级行上报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和决算分析资料);
  5.会计主管人员和一般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二)属于保管五年的:
  1.计息余额表;
  2.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季报表;
  3.联行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往来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4.各种登记簿(除永久、十五年保管期限外);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6.各种不定期报表。
  对以上保管范围和保管时间规定,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和缩短时间。对于账务尚未查清、仍需要继续清查的,保管期限应予延长。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交接与管理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管理,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机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上一级行代管;机构合并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机构统一保管。
  三、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行领导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要设置专用保管库,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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