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各项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 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公式。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凡资产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一般在借方;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减少,贷方反映增加,余额一般在贷方;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其借方反映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贷方反映资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如在借方视为资产,如在贷方视为负债;损益类账户,凡支出性账户的记账方法同资产类账户,即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在借方;收益类账户记账方法同负债类账户,即借方反映减少,贷方反映增加,余额在贷方。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当账簿和报表采用借贷方式进行记载和反映时,借方对应付方,贷方对应收方。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业务采取分账制核算,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平时均按不同的原币种分别填制凭证,登记账簿。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人民币记账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制。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以期末(某一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第十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决算日。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以下十六项基本原则,即: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行印押,两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要分岗约束,连环监控。会计部门要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会计出纳临柜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受理业务,同时,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受理的业务要认真逐笔复核,严格把关;
二、内勤坐班主任每天必须按规定对全部账务进行监督检查,重要业务事项必须签字把关,并监督复核员工作情况。会计主管要按期对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检查,重点对坐班主任的工作进行再监督;
三、上级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要定期对所辖行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检查辅导,同时检查营业单位会计主管和坐班主任是否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会计核算对象和信贷资金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科学归类的分类名称。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第二十二条 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称为一级科目),省级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称为二级科目),但在向总行报表时,应将其并入总行规定的一级科目内。
一级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为三位数字。省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二级科目代号为四位数字,并要与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相联系。
省级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改科目名称和代号。
第二十三条 科目下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
第二十四条 年度中间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蓝字传票结转;年度终了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进行新旧科目结转。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明确经济责任、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其基本要求是:
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出具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签有出具单位的有效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三、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费用开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审批,并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将批准文件作凭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