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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日)修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6日 农发行字[1999]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食盐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各省(区、市)分行可依据此办法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


          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与核算办法

  为加强对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规范账务核算,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凡粮棉油收储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根据粮棉油收储企业资金专款专用的特殊性,对粮棉油收储企业存款设置“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四个科目,并在四个科目下按收储企业设置相应存款账户,专项核算收储企业的各类存款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收储企业也要相应设置四个银行存款账户,以便与开户行的存款账户相对应。
  (一)基本存款。基本存款科目是资金汇聚和分配的统驭科目,企业销货回笼款、财政补贴款等存款资金,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科目过渡分配。该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包括:贷款的存入与转出;销货回笼款的转入和分配转出;财政补贴资金的拨入与分配转出;其他款项的存入与分配转出等。该科目存款由开户行按企业存款资金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得由此科目直接支配存款资金(简易建仓贷款的转存资金除外)。
  (二)收购资金存款。收购资金存款科目核算由基本存款科目转入的用于收购环节发放的贷款(包括收购贷款和储备贷款)所形成的存款。向收储企业发放的上述贷款,首先要转入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根据信贷部门要求,及时转入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该存款只能用于收购(含必要费用),禁止用于其他各种支出。收购结束后,此存款余额要划回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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