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9日 开行发[1999]328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各分行筹备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
(一)筹资、发债中的法律事务;
(二)项目融资中的法律事务;
(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
(四)抵、质押物处置中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支付令中的法律事务;
(六)提起诉讼中的法律事务;
(七)提起仲裁中的法律事务;
(八)应诉中的法律事务;
(九)法律事务咨询;
(十)法律事务的监管、检查;
(十一)外聘律师。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利益;
(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分行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四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总行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完成总行布置的工作任务,管理本行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行间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国家开发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应予支持和协作,以维护国家开发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