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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          第三章 查询查复程序

 第十八条 分行上查
  (一)在下列情况下,分行均须上查总行;
  1.分行已向总行发出付款指令,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借记报单;
  2.分行已向总行发出付款指令,受益人声称未收到款项;
  3.总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或早借记;
  4.分行通过总行账户的汇入款项,出口托收和出口信用证下收汇等应收款,已收到国外银行的通知或已过合理期限后未收到总行的贷记报单;
  5.分行收到贷记报单等报文信息不详,无法解付;
  6.总行错贷记、重复贷记的款项。
  (二)分行逐项填写附件三或附件四,发送至总行,或向总行发送具有同样内容的加押报文。
  (三)总行进行登记、查实回复,分行凭总行加押报单或报文记账。
 第十九条 总行下查
  (一)在下述情况下,总行均须下查分行:
  1.分行付款指令不清或有误;
  2.代理分行付款,解付行声称信息不详或有误,无法解付;
  3.国外银行通过我行解付资金,总行已下划分行,而收款人声称没有收到款项;
  4.账户行重复贷记或错贷记,总行已下划分行,账户行要求授权借记;
  5.账户行贷记我账,可判断款项归属哪家分行,但未收到国内外银行的报单或可作清算指示的报文;
  6.账户行借记我账,可判断哪家分行付款,但总行未收到分行付款指令。
  (二)总行先在内部查实后,录入加押电文,陈述查询内容,经复核后发至分行,发出后登记查询电函。
  (三)分行收到总行查询电函进行登记,查实后发加押报文回复总行。
 第二十条 外查
  (一)在下列情况下,均须对外查询;
  1.总分行已发出付款指令,受益人未收到款项;
  2.借贷记报单与其他清算指示内容不清,形成无头报单,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3.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起息日与报单金额有误;
  4.未达账款;
  5.账户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和少支付的利息。
  (二)查询人员录入查询电文,经复核后发出,并予以登记。
  (三)如国内外银行不予回复或回复不清,需再次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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