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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第八条 凡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均按本办法处理。

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建立查询查复电函登记制度。凡收到、发出查询电函,均须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格式,逐项填写收到、发出查询电函的有关情况及查复结果。
 第十条 有查必复,及时查复;先内查后外查;一事一查或分类查询查复。即凡收到分行与国内外银行的查询电函,均须及时查实回复。查实回复遵循先查总行、后查分行,先查系统、后查国内外的顺序。查询查复以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为对象,不得把多类问题混合查询查复。
 第十一条 一个账户行、一个币种、一笔业务一查,不能将不同账户行、不同币种、不同业务放在一起查询查复。
 第十二条 根据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确定查询方式。电查电复,函查函复。
 第十三条 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制查询查复报文,写明账户行名称,货币代码,借贷记日期,起息日,金额,业务编号与查询日期。查询须有业务编号,要求对方查复引用该业务编号。查复引用查询电文的业务编号。
 第十四条 查询查复须经具有查询查复功能的人员与复核人员。对国内外银行要求退还资金、授权借记的电文,查复时需经勾销账人员、会计人员签字确认开发银行已收到头寸、未解付,由有权签字人签发后发出。
 第十五条 查询顺序依次为国内外银行的汇兑部门或清算部门经办人员,部门经理,该行行长。
 第十六条 对国内外银行、分行的电查,须于收到电查报文的两个工作日内查复,对国内外银行、分行的函查,须于收到函件的三个工作日内查复。对难以查实的,须先函复对方“正在处理中”,待有结果,立即答复。
  对收到的无头报单,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查询处理完毕。对未达账款须于两周内查询完毕;对查询二次以上、已达三个月的应付暂付款,应予退还;对查询二次以上、已达三个月的应付暂付款,应呈报本处处长。
 第十七条 电话查询应有记录,但不可作为清算账务处理的依据,需凭电函查询证实后方可转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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