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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5日 开行发[1999]43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的管理,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清算账户是指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用于外汇资金收付的账户。
  分行开展外汇信贷、资金拆借、国际结算等业务,需要通过总行办理外汇资金收付时,可根据情况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外汇清算账户。
 第三条 凡涉及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的有关事宜,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章 分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的条件

 第四条 分行在总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行开展外汇业务已获得总行的授权,并得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分行要求开立的外汇清算账户的币种须是总行在境内、外同业已开有往来账户、专户的币种;
  (三)分行有关该币种的收付款项预计在未来六个月内能达到三笔以上,并且此后能持续发生。

       第三章 分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的程序

 第五条 分行要求开立外汇清算账户,须填写“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两份,提前将“开户申请表”寄送总行清算中心,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特殊情况下,经总行同意,可将“开户申请表”先传真至总行,然后寄送正本。
 第六条 分行填写“开户申请表”时,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表中应由分行填写的各项内容,由分行负责人审批签章并加盖分行印章。
 第七条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分行的“开户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分行是否具备开户条件,“开户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等。总行审核后,须将处理意见填写在“开户申请表”中应由总行填写的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和清算中心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清算中心印章,于收到“开户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开户申请表”一份反馈分行(先传真,再邮寄),一份由总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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