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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外汇业务核算办法》的通知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四)收回本金及收益时
  收回本金及收益时,应依据账户行贷记报单验算收益是否正确。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注:长期投资的付息日与还本日往往不在季末,但只要第一期和最末一期摊销的折/溢价相加为一个整季摊销金额即可。

第八节 境外发债业务的核算



  境外发债是指我行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发债分平价、折价和溢价三种,境外发债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
  一、发行的核算
  发债后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发债合同副本或摘要(资金局提供,包括发行方式、面值、起息日、实到账金额、发债手续费、期限、利率、计息方法、还本付息日期及方式等主要条件,并签字确认)和账户行正本报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平价发行: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发行境外债券
  折价发行: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债券折价
         贷:发行境外债券
  溢价发行: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发行境外债券
           债券溢价
  若发债是对项目的,则在接到承销商的发行费用通知后:
  借:其他应收款--发债手续费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同时扣收各项目单位:
  借:单位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发债手续费
  若发债不针对项目,则在接到承销商的发行费用通知后:
  借:手续费支出--发债手续费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二、付息及摊销折、溢价的核算
  发行债券一般每半年付息一次,并摊销折价或溢价,公式如下:
  每次付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2
  每次摊销折价=(债券面值-发行价格)/(债券年限×2)
  每次摊销溢价=(发行价格-债券面值)/(债券年限×2)
  清算中心会计人员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资金局提供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境外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付息金额,并摊销折价或溢价,分录为:
  平价发行:借:利率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折价发行:借: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债券折价
           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溢价发行:借: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债券溢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三、到期还本的核算
  到期归还本金,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资金局提供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境外账户行的正本报单,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境外债券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第九节 外汇商业借款的核算



  外汇商业借款是我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外汇借款协议签署后,国金局需向总行营业部或有关分行提供借款合同副本及摘要,摘要中应将借款种类、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法、提款方式、还本付息日期及方式等主要条件。
  一、提款的核算
  清算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对外提款审批单”(总行营业部或分行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清算中心对外发出的加押电传提款指令;贷款银行的提款确认;若为浮动利率,需资金局或国金局及时提供已与贷款行确认的每期利率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境外商业借款--××户
  注:若贷款协议中已确定提款表,到期自动提款,则“对外提款审批单”和“加押电传提款指令”可以不提供。
  二、付息的核算
  外汇商业借款一般每半年付息一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审批单”(国金局提供,经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付息金额无误后,做如下分录:
  借:利息支出--港澳及国外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三、归还本金的核算
  分期还本或到期一次归还本金,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审批单”(国金局提供,经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金额无误后,做如下分录:
  借:境外商业借款--××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第十节 经营套汇业务的核算



  我行的外汇买卖业务分为自营和代客两种。自营是我行单纯为赚取外汇买卖收益而对外进行的,同时进行买进、卖出两笔交易,当日平盘。代客则是客户为控制风险,向我行提出外汇买卖申请后,我行在此基础上,同时对外、对内进行两笔反方向外汇买卖业务。因此对以上两种业务需作两笔相反方向会计分录,汇率差为外汇买卖收益,其中包括代客买卖收取的外汇买卖手续费。自营与代客外汇买卖又按交割日分为即期和远期。即期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交割;远期则在交易日约定将来某一天为交割日。
  一、自营外汇买卖
  发生自营外汇买卖后,清算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对手行电传发来外汇买卖交易确认正本;“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填制一式六联“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套汇水单”,进行账务处理。
  (一)即期交易的核算(以购入即期法郎交易为例)
  买进法朗:借:经营套汇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或:其他应付款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法郎
       或:其他应收款
         贷:经营套汇
  卖出法朗: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或:其他应收款
         贷:经营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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