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于每季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外代理行往来情况表,于每年一月上旬上报上年与国外代理行往来情况表。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一月下旬完成汇总分析工作。
第四十四条 总分行须以去委业务为手段,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积极宣传、推销我行和我行的产品服务,让代理行更加深入地了解我行,以为开拓代理行来委业务提供条件。在条件成熟后,推销我行的产品与服务、承揽来委业务应逐渐成为主管代理行业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全行整体业务发展水平、分支机构的需求或代理行的推荐,代理行管理部门应有步骤地引进金融产品:调查拟引进金融产品的内容、风险控制要点和操作步骤;介绍给总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总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决定采用后,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该金融产品推广工作。建立金融产品引进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与代理行的外事交往,按《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代理行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和我行的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代理行资料档案与引进金融产品专项档案,代理行资料档案包括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协议书与函电、费率表、偿付行名单、代理行的前三年年报、双方业务与外事往来情况资料。控制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控制文件档案。代理行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代理行资料的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关资料与数据的更新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包括代理行基础信息、业务与外事往来的电子数据库,定期更新和备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建立代理行关系申请表(略)
二、Scheduce of Agenly Anreenent(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