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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      第二章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和终止

 第六条 建立代理行关系遵循“便利业务、控制风险、合理布局和广建慎用”的原则。
 第七条 凡满足下列条件,均可考虑建立代理行关系:
  (一)我国与拟建代理行所在国家已经建立外交关系;
  (二)我国与拟建代理行所在国家的对外贸易量稳定增长,与我行的业务往来有发展潜力;
  (三)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与之有一定的实际业务往来,或外国银行主动要求;
  (四)拟建代理行和所在国家的信用等级在我行控制等级之内。
 第八条 代理行关系建立程序:
  (一)如有建立代理行关系的需求时,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按照“附件一”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建立代理行关系申请表,于拟用日期前一个月提交总行代理行管理部门。
  (二)代理行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了解两国经济贸易往来情况、分行与拟建代理所在国家的业务量和我行在该国的代理行分布情况,并评定该行与所在国家的信用等级,据此综合评定提出审查意见。若不予同意,须于接申请后两周内回复申请分行或部门。若审定满足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条件,由经办人员于二周内以签报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在局领导审批权限内由局领导核准;超出局领导审批权限,由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主管行领导审定。
  (三)获得批准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员准备向国外银行发出的提议建立代理行关系信函及“代理行协议”(附件二)二份,交由国际金融局有效签字人签署后,附我行年报、简介一起寄往对方银行。
  (四)对方银行有效签字人签署并寄回代理行协议,或按该行惯例不签署代理行协议、但来函确认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后,我行按双方约定查收对方银行寄来的密押、签字样本、费率表、偿付行名单,并按对方要求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五)在双方银行交换密押、代理行关系正式建立后,代理行业务经办人员应立即建立该代理行案卷。建立代理行关系确认函电、信用风险分析结果、批准建立文件、代理行协议,偿付行名单、费率表归入该卷。密押、签字样本交由控制文件管理人员专柜保管。
  (六)代理行业务人员按季公布新建代理行的名称、地址、电话、电传、传真、SWIFT银行代码、偿付行名单以及许可与之往来的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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