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1999年8月25日 开行发[1999]301号)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加强对境外代理行工作的管理,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代理行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代理行去委业务分配比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代理行去委业务分配比例》中所列示的银行为我行目前所有的境外代理行。分行现持有的原投资银行与其代理行所交换的控制文件全部作废,有关事宜总行已通知代理行。今后所有代理行工作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分行对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电传密押及签字样本)的使用通过总行进行,有关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
以上规章制度需在业务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金融局反馈。
附: 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国际业务发展,控制境外代理行风险,发展对外往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一)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二)控制文件管理;
(三)代理行的信用风险分析和授信;
(四)代理行业务往来;
(五)代理行关系的终止。
第三条 代理行工作遵循“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共同使用”的原则。“统一规划”指总行根据我国对外经贸情况与我行国际业务发展状况,统一确定、建立和调整代理行网络,制定与代理行的来往业务比例。“集中控制”指由总行统一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对代理行的授信,下发与代理行的来往业务比例,各分行须在总行各项控制指标内与代理行开展业务。“共同使用”指代理行关系由总行建立后公布,由总分行共享使用。
第四条 在与代理行业务往来中,必须按照行内的统一口径,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保守国家和我行机密,不得泄露对代理行的内部授信、与代理行的业务比例、控制文件、账户条件以及其他保密事项。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代理行管理部门”及“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均为我行国际金融局相应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