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存款指标管理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年度存款情况和下年度信贷情况,结合分行实际,编制下年度存款指标,于当年12月底报总行资金局;资金局商综合计划局平衡后核定下达年度存款指标。
第九条 年度存款指标下达后,各分行根据年度吸存任务,组织和安排好吸存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吸存任务。
第十条 各分行按季、年报送存款业务情况报告,反映存款变化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介绍吸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第十一条 总行财会局定期向资金局提供会计月报,汇总反映各分行的月末存款余额情况。
第十二条 存款考核指标。总行对各分行存款业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纳入总行管理指标考核范围。由资金局提出考核意见,配合人事局进行考核。存款业务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年存款指标完成率。
年存款指标完成率指年存款实际数(按本期的本外币合计日平均余额计算)同年存款指标的比例关系。计算公式:
年日平均存款实际数
年存款指标完成率=---------×100%
年日平均存款指标数
第四章 存款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与维护存款客户。各分行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挥各部门业务优势,在广泛吸存的基础上,扩大客户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同时要重视客户的维护工作,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存款单位的账户与结算管理。各分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管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和付汇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结算纪律。
第十五条 单位存款种类按存款期限分为本外币活期存款与本外币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