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
银行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 开行发[1999]321号)
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加强本行存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指标、分级管理、分工协作。
统一指标指总行统一制定全行年存款指标,分解下达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执行。
分级管理指总行负责全行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组织管理,分行负责存款组织及存款业务管理。
分工协作指各分行是存款业务的经营窗口,分行的信贷、计划、营业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吸存工作。
第三条 本行吸存范围为与贷款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本、外币存款。
第四条 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广泛吸存,发展客户;优质服务,维护信誉;明确岗位,分清职责;随时抽查,定期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总行资金局是全行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本行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指标,汇总全行存款信息,分析存款业务状况,预测变化趋势;负责对各分行存款工作进行考核;负责系统内存款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制定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条 各分行的计划财务处负责存款指标的编制、上报、执行,并定期上报分行吸存情况和吸存指标完成情况;信贷处、营业部负责存款客户的开发、维护和吸收相关存款;营业部负责为存款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及结算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