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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启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文本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启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文本的通知
 (1999年10月11日 开行发[1999]378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文本(见附件一)及其使用说明(见附件二)已经行领导审定批准,现正式启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行原来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协议(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文本废止。
  特此通知。

                            (  号借款合同的附件)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




                国家开发银行

  立协议单位: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   编: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质 权 人(以下简称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 元
  邮   编:100037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为确保借款人________和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押的标的
  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
  第二条 质押的期限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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