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公路收费权益质押合同。
第七条 公路收费权益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质押物;
(三)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权的实现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开发银行和出质人可在公路收费权益质押合同中约定:
(一)在质押期限内,出质人应在开发银行分行或指定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对公路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
(二)在质押期限内,质权人监管出质人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
(三)在质押期限内,出质人应保证开发银行贷款对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在开发银行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开发银行的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出质人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出质人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出质人在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得到质押权证书,应在一周内交开发银行收执。
第十条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开发银行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开发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发银行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开发银行。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直至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二)如果开发银行采取上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开发银行有权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开发银行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