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11日 开行发[1999]377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活动,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项目法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公路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者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第三条 公路项目法人以拟建或建成公路的收费权作担保申请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在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权质押文件。
第四条 公路项目法人应按开发银行要求的时间向其提交以下文件:
(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文;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标准的批文。公路收费权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应足以满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需要。
第五条 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在公路建设期间投保工程建设险,在公路建成后投保财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