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行信贷部门按项目类别填制《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附后);
(二)分行会计部门审核有关凭证、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三)分行保全部门审查申报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填报内容、所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合法;核销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侵害开发银行合法权益;
(四)分行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分行将签署意见的《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及全部资料送借款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证。
第十九条 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证后,由分行报资产重组保全局审核。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审核后,直接报行领导审批。其中单户申报核销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行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行长报行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收到经行领导审批同意的核销资料后,负责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通知书》(格式附后,以下简称《核销通知书》)。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资产重组保全局留存,一份交分行,一份交总行会计部门,一份随全部核销资料交办公厅存档。
第二十二条 分行依据《核销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定期将有关核销详细情况整理后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行领导。
第二十四条 财会局负责按规定将核销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对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应根据开发银行有关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全部核销资料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二十七条 分行应对本行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查找贷款呆坏账损失形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与意见,经资产重组保全局汇总,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