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类:
1.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公告;
2.开发银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3.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
4.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5.借款人财产偿债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7.开发银行受偿财产清单;
8.追索担保人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9.借款合同;
10.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协议;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兼并类:
1.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
2.兼并方提交的兼并方案;
3.被兼并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兼并方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兼并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被兼并方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被兼并方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8.兼并方提出的免息申请;
9.担保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兼并方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11.被兼并方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原借款合同;
12.原保证合同或原抵(质)押协议;
13.其他证明材料。
(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类:
1.借款人申请;
2.气象、消防、当地防汛抗旱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受灾程度的证明;
3.保险部门出具的受灾赔偿情况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借款人受灾后财产评估报告;
5.受灾前借款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6.追索担保人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
8.借款合同;
9.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协议;
10.其他证明材料。
(四)专案特批类:
1.国务院专项批准文件或国务院领导批示;
2.借款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国务院的专题报告;
3.开发银行有关专题报告;
4.借款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追索保证人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分行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即可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