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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拍卖和变现处理,督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及时处理、分配破产财产,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保证开发银行依法受偿。
 第十二条 借款人实施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比例及财务状况;
  (二)考察兼并总体方案,审查兼并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兼并方是否为优势企业、被兼并方是否近三年连续亏损;评估兼并方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三)参与被兼并方资产评估、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登记、兼并价格的确定以及产权转让等活动,严密监控兼并过程中的各项财务活动;
  (四)参与兼并双方的谈判,监督具体兼并协议的签订,落实被兼并方债务的偿还计划;
  (五)与兼并方重新签订分期偿还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异地兼并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兼并方所在地的分行负责办理,被兼并方所在地分行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兼并方所在地分行完成此项工作后,将所签订的合同及全部资料返送被兼并企业方所在地的分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受灾情况;
  (二)参与借款人财产评估,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调查了解借款人是否参加财产保险;
  (三)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由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核实借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与国务院批复意见是否相符;
  (二)审查核实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金额;
  (三)跟踪方案落实与执行情况;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由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进行债务重组,拟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由分行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向国务院或国家有权部门专项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分行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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