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受理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一)借款人是否属于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
(二)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借款人行为是否可行;
(四)对开发银行债权的处置意见是否合理;
(五)申请核销开发银行贷款金额是否准确;
(六)其他未及事项。
第七条 在初审过程中,应及时与省(市、区)人民银行和协调小组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对借款人实施破产的,要参与破产预案的制订工作。
第八条 初审后,拟同意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报资产重组保全局,不同意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直接通知企业,并报资产重组保全局备案。
第九条 收到分行报告后,资产重组保全局进行审查、汇总,报主管行长审定。其中,同意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提报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意减免的由资产重组保全局通知分行,由分行转告企业。
第十条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所列原因,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单(发布公告)或第(三)、(五)、(六)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受理,受理后及时整理有关材料报资产重组保全局,借款人实施破产的,同时抄报法律事务局。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借款人实施破产(含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范围的破产)的,由分行会同法律事务局和资产重组保全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申报债权。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单或发布的公告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开发银行债权。与此同时,对申请破产借款人的贷款是由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依据保证合同,追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承诺并确实有能力履行代偿责任,可由保证人参与借款人破产程序。
(二)参加债权人会议。会前对破产借款人进行认真调查。会议期间,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金额;审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及其变现能力等情况;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审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