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8日 开行发[1999]233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管理,化解风险,规范开发银行贷款损失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开发银行的附属资本,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弥补本办法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损失。
第二章 核销范围
第三条 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下列情形造成开发银行贷款损失,可列入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二)实行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的贷款本息;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本息;
(六)在借款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经开发银行请示有权部门同意减免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国家调整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涉及银行贷款损失核销事项,由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受理与初审
第五条 因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无分行的由总行信贷部门,下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