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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 开行政法[1999]44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减少和避免信贷资产损失,落实和实施我行贷款抵(质)押规定和抵(质)押协议中关于保险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借款人如以其未来资产、现有资产为我行贷款设定抵押或以公路收费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须按我行要求和抵(质)押协议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条 以未来资产作抵押的项目,在项目开始建设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在项目建成后投保财产险;以现有资产作抵押的项目,对贷款抵押物须投保财产险;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在开始建设时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项目建成后投保财产险。
  对洪水多发地区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贷款抵押物必须投保财产综合险。
  对地震多发地区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
  对电力行业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盗抢保险。
  对化工行业在投保基本险时要附加水汽管道破裂保险。
 第四条 借款人须到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贷款抵押物保险和公路收费权质押项目的工程和财产保险。
 第五条 对以未来资产作抵押或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评审局在评审时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将保费列入概算,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在我行承诺贷款后,我行信贷部门要对借款人提出办理保险的要求,各信贷局的保险业务联系人负责通知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介入,与借款人商谈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对以现有和未来资产作抵押的项目,未办妥保险,不签订借款合同。对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的项目,应按质押协议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保险期限须长于抵(质)押期1-3个月。对长期的贷款项目,开发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三方可签署一个长期保险协议,约定保险品种、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交付办法、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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