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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18日 开行综计[1999]12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为规范我行项目受理和加强储备项目库管理,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深化信贷改革,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深化信贷改革的要求,为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规范我行贷款项目受理及储备项目库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坚持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中心,遵循“宽入口、快通道、抓住好客户、挡住差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项目渠道多样化和“双线”选择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军工等涉密项目除外。

          第二章 项目受理分工

 第四条 项目受理工作由综计局、各评审局、各信贷局(分行)和国际金融局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五条 综计局负责受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项目。
 第六条 各评审局负责受理行业部门推荐的项目和行业性、全国性特大型企业集团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
 第七条 各信贷局(分行)负责受理省级政府部门推荐的项目和地方重点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
 第八条 国际金融局负责受理申请开发银行外汇贷款项目。
 第九条 对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同一个借款人在建期间提出的借款申请,由相应的信贷局负责受理。

         第三章 项目受理审查内容

 第十条 项目受理是依据项目报送的原始材料,快速判别项目的政策性、借款法人资格、产品市场及项目资本金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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