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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10日 银发[1999]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982-1988年,财政部以收款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了若干亿元国债。到1997年,这部分债券已全部到期。由于这部分债券属派购性质,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较多、时间跨度较大,兑付期几经变化,至今仍有一定数额尚未兑付。为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1982-1988年以收款单形式发行的国债(以下简称国家债券收款单)进行全面清理,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收款单存根联全部接收过来,并负责日后的兑付工作。为此特制定《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以下简称《移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按管辖权限组织实施。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安排专门人员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协助、督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做好本辖区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清理、移交的时间规定
  曾签发国债收款单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县(市、区)级支行为单位,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一九××年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移交清单”、“历年应兑未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国家债券收款单存根联实物,按照《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在核对有关数据无误的基础上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已兑付一九××年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年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已兑付一九八七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存根联清单”和“历年已兑付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述报表在报送人行当地分支行的同时,均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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