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1999年11月3日 银发[1999]36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工作,现将《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总行决定在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信用社划分为五类,针对各类农村信用社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处置。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信用社分类的目的及意义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分类,目的是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和风险状况结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各类农村信用社不同的状况,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做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一类社:
1.资产1亿元及以上或达到职工人均存款500万元及以上;
2.两呆贷款比例7%及以下;
3.近3年连续盈余;
4.资本充足率8%及以上;
5.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已基本完成,民主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比较健全并基本落实。
上述五项条件均具备者为一类社。
(二)二类社:
1.两呆贷款比例15%及以下;
2.当年盈余;
3.资本充足率4%及以上;
4.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已基本完成,民主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已建立并基本落实。
上述四项条件均具备者或按一类社标准部分条件不合格而不能划为一类社者,均为二类社。
(三)三类社:
1.两呆贷款比例30%以下;
2.当年盈亏基本持平或虽有亏损,但资能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