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高等师范
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教高厅[1995]11号 1995年9月27日)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有相当多的高等师范院校相继设置了一批非师范本科专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师范院校的改革和发展,增强了活力。但由于科学论证不够,以致一些专业出现了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影响了专业结构优化,也难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个别学校甚至影响了师范专业的建设。
我委《
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教高〔1994〕12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对各类高校的专业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我委高等教育司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的几点意见》。今年5月召开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对这个《意见》的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的几点意见
一、师范教育作为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培养合格的中等学校教师是高等师范院校肩负的历史使命。当前,高等师范院校要进一步强化为基础教育服务的使命感,为中等学校培养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教师。对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应加强管理,从严控制。
二、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要依据所在地区人才供求状况和相关专业的设置情况统筹考虑。所在地区各类高校已经设置的非师范专业,能基本满足需求的,不再设置。
学校所在地区义务教育普及任务重,中等学校教师数量尚供不应求的地方高等师范院校,原则上不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