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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对高等师范
 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语[1992]47号 1992年9月21日)


  近几年来,全国高等师范院校认真贯彻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师范院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国语字〔1987〕第19号),取得了好的效果。为全面地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决定,对全国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重点和对象:检查的重点是师范专科学校,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检查省内本科师范院校;检查的对象是一年级以外的在校学生和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校系级干部和专任教师。
  二、检查评估的内容和要求:按国语字〔1987〕第19号文件规定,高等师范院校要在1992年底以前达到普及普通话的基本要求,即:1.在各系(科)教学和学校一切集体活动中,干部、教师、学生坚持使用普通话;2.毕业生能用普通话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文系(科)毕业生能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能教汉语拼音,有从事正音教学的能力。这次检查评估以上述基本要求为依据,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师生和校系级干部掌握普通话情况,分为三级:会说标准的普通话,会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会说一般水平的普通话。这三个等级相当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标准》(试用稿)规定的一、二、三级普通话。
  1.对学生的要求:所有在校学生都应会说普通话。北方话区80%以上的中文系(科)学生和60%以上的其他系(科)学生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南方方言区60%以上的中文系(科)学生和50%以上的其他系(科)学生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
  2.对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的要求:所有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都应会说普通话。北方话区60%以上的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南方方言区50%以上的专任教师和校系级干部,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所有现代汉语语音教师(普通话课教师)100%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为合格。
  3.中文系(科)学生掌握汉语拼音的要求:所有学生都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声、韵、调读音准确,能正确熟练地拼写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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