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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国语[1992]49号 1992年9月21日)


  根据国语〔1991〕29号文件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对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1992年上半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所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的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和抽查的结果表明,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基本上达到第一阶段的要求,即干部师生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毕业生具有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教学能力。一些学校还提前实现了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各地师范学校深入开展普及普通话工作,把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纳入师范学校培养目标,设置普通话课程,推动了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当前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差距较大,普通话水平还不高。总的来说,是较低水平的普及。因此,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不能满足于现状。为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保证1995年底前达到普及普通话第二阶段的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继续提高对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特别是在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建设的形势下,社会发展对语言规范化的要求日益迫切,使跨世纪的未来建设者掌握和熟练运用规范的语言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宪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明确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法定地位。今后推广普通话工作必须在“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指导下更加广泛深入地进行。作为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师范院校在普及普通话方面必须走在前头,要把语言规范训练列为职业能力训练的主要内容之一,毫不放松地长期抓下去。
  二、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按期实现普及普通话第二阶段的目标
  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在总体上已经可以转入第二阶段,即在继续巩固第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在1995年底前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师生都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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