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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全国143个
 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
 (教民厅[1992]12号 1992年10月19日)


  目前,国家确定的334个贫困县中,有143个是少数民族贫困县,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42.8%。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给予有效支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扶贫的目的
  教育扶贫,主要是帮助和推动少数民族贫困县发展教育事业,转变观念,从实际出发,探索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路子,加快民族贫困县脱贫致富的步伐,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繁荣。
  二、教育扶贫的主要任务
  (一)由经济、教育比较发达的省、直辖市负责安排所属有关县(市)及高等院校与有关民族地区的省(区)所属的民族贫困县建立对口协作关系。
  (二)招收少数民族贫困县学生,为其培养初、中级技术骨干和部分急需专门人才。帮助培训在职教师或派出优秀教师去讲课,提高当地的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搞得较好的省,还可派人参加和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县进行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实施燎原计划,开展“三教统筹”与“农科教统筹结合”,落实科教兴农方针,并协助办好一所实验性中心小学,一所初中,一所职业中学和教师进修学校,逐步提高少数民族贫困县自身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三、教育对口支援协作的实施
  (一)对口支援具体方案,由双方教委在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办法为,由被援省、区主动向对口援助省、直辖市提交需要援助的方案;援助省、直辖市要及时与被援省、区交换意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支援协议书,并于1992年12月15日前由援助省、直辖市将协议书报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备案。1993年第一季度,国家教委将专题组织对口支援协作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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