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教委自考办的职责是:
(1)拟定考试工作的有关法规。
(2)制定考试工作计划。
(3)编写考试说明,拟定考试及格标准。
(4)组织命题,印制试卷。
(5)指导、监督考试工作的实施。
(6)制定考试评卷办法,指导评卷工作。
(7)组织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
(8)协调有关省自考办的考试工作。
(9)拟定关于违纪处罚的规定,处理重大考试违纪事件。
3.省自考办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及国家教委自考办关于考试工作的法规。
(2)根据国家教委自考办的规定,制定本省考试的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
(3)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4)组织评卷工作。
(5)建立考籍档案,保存合格试卷。
(6)处理考试违纪事件及违纪人员。
(三)命题与制卷
1.命题组由国家教委自考办组织,中央电大参与,聘请命题教师组成。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专业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考试工作的专家教授,也可以有少量讲师。
2.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加除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以外的与该课程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教学及辅导活动。
3.国家教委自考办组织命题教师的培训工作。
4.命题工作采取入闱命题与建立题库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命题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编制试题、审题、组配等值试卷等,必须符合“命题工作规则”的要求。
命题时应同时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5.省自考办应在全国统考前两个月将报考人数、使用试卷数及试卷接收地址、接收人等报送国家教委自考办。
6.国家教委自考办在全国统考前十天将试卷寄至省自考办。省自考办确定专人接收、运送、保管试卷。
(四)考试实施
1.试点省市的考试实施工作在省教委和省教委的领导下,由省自考办负责。
2.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由条件较好的中学承担。学校负责人任主考,同时设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
3.考点、考场必须符合标准化考试的要求。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良好,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为25或30人,须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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