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建立地、县级分校(工作站、函授站,以下简称站)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审批办法。
国务院部委举办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部委校),由办学单位申请,经部委教育部门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个别特殊行业需改变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的学校,如更改名称或停办,需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各级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
1.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校级领导干部,省校(部委校)一般不少于3人,地(市)、县分校(站)不少于2人。同时应配备相应数量熟悉远距离教学业务的专职管理人员,省校(部委校)一般不少于15人,地(市)分校不少于5人,县分校(站)不少于3人。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2.要有一支与办学规模及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省校(部委校)的专任教师应按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的比例配备;地(市)、县分校(站)的专任教师与在校学历生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0和1∶50。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兼职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
3.各级办学机构应有固定的教学、办公、实验实习基地;有与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电化教学及实验设备。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省校(部委校)应具备编写、制作、发放音像教材和文字教材的能力。举办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的省校(部委校)应具备编写、发放函授教材及出版函授期刊的能力,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电教手段进行辅助教学。
4.各级办学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证。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要确保学校的办学经费和经常性的投入,并逐年有所增长。
5.有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能坚持长期办学。
四、各级办学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应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开设专业,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发放音像、文字教材;制定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的规定;负责学历教育的新生录取,管理学籍;组织命题和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组织教学研究、经验交流活动和教师、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地(市)、县分校(站)的教学业务工作。选开部委校所设专业和课程的学校,在教学业务上应同时接受部委校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