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
关于执行《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 国质检联[2001]6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
为提高禽肉产品质量,规范禽肉产品市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0)国家标准(见附件)。现就该标准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经屠宰加工后的鲜、冻禽产品。凡国内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鲜、冻禽产品,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贮存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标准,在执行中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该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